我在凌晨兩點要回家路上,
跟一輛腳踏車發生擦撞,
那時候我是要右轉,
燈號是在閃燈的狀態,
我有注意看左右來車,
但腳踏車騎來的方向是視線的死角,
導致我沒看到他,而擦撞
他是逆向轉進來的

最後不了了之

我是想問,像新聞有報的,
當下沒事之後卻告你,在六個月的最後一天,
我是想問像我這樣可能會發生新聞這種事嗎?
車禍當下沒有報警,之後也能提告嗎?
那之後報警呢?
我該如何保障自己?
因有朋友說如果會怕就去備案,這樣對嗎?
應該會被當瘋子吧:'(

拜託為我詳細解答吧……







  • 2013-07-03 01:20:51 補充


    其實我怕的是因為我是機車有車牌,
    他很容易就能找到我,發生當下他撞到我的後照鏡,
    人一點碰觸都沒有,
    我想問會有人那麼無聊拿其他的傷來提告誣賴嘛?
    那樣也能提告嘛?
    可是如果就像新聞說的他在最後一天告我,
    我就沒有反告的機會的不是嗎?
    希望能問的詳細一點,
    能再未來如果不巧再遇到這類事件能妥善解決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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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之發生,所會涉及之法律責任有:
一、受害之一方,如果有受傷的話,是可以提告過失之一方,刑法
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,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除了刑事之責任外,受害者並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,請求相當金額之民事賠償:
1.依民法
第191之2條之規定,請求因車禍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。
2.依民法
第193條之規定,請求因傷無法工作之損失。
3.依民法
第195條之規定,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。

二、如果受害之一方,沒有受傷的話,那基本上是沒有刑事過失傷害罪的問題,只有民事之求償問題了。因受害一方沒有受傷,因此民事求償部分,就不能請求精神賠償了。 

刑事之過失傷害罪,其法律追訴期,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為受害者得知加害者之始起,六個月內提出告訴,超過時限就無權提告了。車禍發生時,雖然沒有報警,但並不會影響受害者提告之權利,因此只要在車禍發生後,六個月內,受害者都可以提出告訴的,就算是最後一天也是一樣的。

以你的情況研判,應該不會有多大之撞擊,對方應該沒有受到多大之傷害,因此對方也沒有對你加以追訴。由於刑事之過失傷害罪,為告訴乃論罪,是可以因雙方和解而撤銷告訴的。而車禍發生,受害者要的無非是金額賠償,因此建議你,此事就不必牽掛於心,如果日後對方有提出告訴時,那時在與對方談和解就好了。況且車禍發生當時,並沒有報警處理,如今現場以被破壞,那要釐清肇事責任,會有困難的。就算對方要採取法律行動,由於證據面之呈現有困難,所以對方之提告,也未必會成立的。總之,版大不必過於憂心與焦慮,目前當以不變應萬變,等對方有動作再說,就把它當作一次寶貴的經驗就好了。

以上提供你參考
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,一切順心如意 



參考資料
芝柏錶+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






  • 2013-07-03 21:26:35 補充


    所受之傷害要因車禍所造成的,才能提告。如果是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傷害,是不能提告的。對方若提告,必須要有傷害是因車禍所造成之證據才行,否則提告是不成立的。

    日子拖越久,舉證就越困難,勝訴之機率就越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