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弟今年發生機車互相碰撞車禍


我方:直行車

對方:轉彎車


發生經過:馬路上有黃色分向虛線,對方於對向車道橫跨黃色虛線切入至我方車道

我方剎車不及撞到對方側身車尾排氣管, 當時速約50

警方事故圖上,對方為轉彎車輛,我方為直行車,雙方都簽名蓋章

雙方都有受傷,當時"附近並無監視器"

調解多次都無法達成共識,並互相提告,已於昨日開庭偵訊


1.
偵訊時,檢察官說以他經驗判斷,我方無過失的機率很高,並勸對方儘快達成達成和解,請問可信度高嗎?

2.
對方跟檢察官說謊早就已經完成轉彎停靠路邊,並且還說會帶證人作證,我該如何應對?

3.
檢察官說,從鑑定報告及事故照片上,並無法舉證對方是否已完成轉彎,或曾移動過車輛,

4.
若法官真的採信對方或證人說得已完成轉彎,是否對方就真的無過失?

5.
車禍當時,我方皮肉傷,對方身上完全無外傷也未提及哪裡不舒服,卻於車禍隔日才去看中醫診所,說肩膀脫臼了~從車禍發生到他隔日就診超過了12小時,難道有人真的能忍脫臼忍到隔日才就診嗎?我是否能向法官或檢察官提出此疑問?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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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偵訊時,檢察官說以他經驗判斷,我方無過失的機率很高,並勸對方儘快達成達成和解,請問可信度高嗎?
車禍責任論斷:以路權為主;違規為輔 ;以前是大車讓小車,小車讓行人,受傷者可憐,死亡者更可憐,誰犯以上原則,誰就準備賠錢,不願賠錢就去坐牢,但現在車禍責任之論斷:誰違反路權,誰就準備賠錢。 
對方是轉彎車,你方是直行車。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,侵害你方之路權,造成車禍事故,應為肇事之主因,需負法律責任的。至於你方是否被判定無過失,這要看車禍現場,及實際之情況,才能研判。只能告訴你,檢察官的說法是有可能的,等警方所作之車禍事故初判表,或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出爐後就能清楚了。
 

二、對方跟檢察官說謊早就已經完成轉彎停靠路邊,並且還說會帶證人作證,我該如何應對?
法律是講求證據的,證據有分人證與物證:有人證與物證,則具有一級之證據力。只有物證而沒有人證,則具有次級之證據力。只有人證而沒有物證的話,則其證據力最為薄弱,因為人是會說謊的。
對方所帶之證人,若有不實之陳述與指證,你可以從其他之跡證,或你也去找出證人,來戳破對方證人的謊言。
對方證人若有不實之陳述,是會觸犯刑法  
第168條之偽證罪: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,或於檢察官偵查時,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,供前或供後具結,而為虛偽陳述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三、檢察官說,從鑑定報告及事故照片上,並無法舉證對方是否已完成轉彎,或曾移動過車輛。
如果物證上無法還原真相,就只有靠經驗法則去判斷,不過沒有確鑿之證據,檢察官是不可以草率認定的。
無法舉證對方是否已完成轉彎,或曾移動過車輛,這等於對方說已轉彎後才發生撞擊的說法是無法成立的,若如此,這樣對方是比較不利的。 


四、若法官真的採信對方或證人說得已完成轉彎,是否對方就真的無過失?
車禍之發生,通常雙方都會有過失,只是比例的問題。如果法官真的採信對方或證人說得已完成轉彎,只會讓對方所負之過失責任比例較低。認定對方無過失是不太可能的。 

五、車禍當時,我方皮肉傷,對方身上完全無外傷也未提及哪裡不舒服,卻於車禍隔日才去看中醫診所,說肩膀脫臼了~從車禍發生到他隔日就診超過了12小時,難道有人真的能忍脫臼忍到隔日才就診嗎?我是否能向法官或檢察官提出此疑問?
車禍發生,只要是因車禍所造成之傷害,受害者都可以提出賠償之請求。車禍當時對方外表看不出任何傷害,也未喊痛有不舒服的地方,卻於隔日才就醫,這有些違背常理。這一點當然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抗辯,請對方提出他的傷害與車禍有因果關係之證據,來證明他的主張,否則對方的說法不一定會成立的,一切就交給檢察官自由心證之認定。

以上提供你參考
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,一切順心如意 



參考資料
芝柏錶+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